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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