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