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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