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