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