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