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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