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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