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五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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