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