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六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六条 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和逃生避难器材。
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固定式逃生梯、逃生滑道、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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