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五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