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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