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