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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