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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