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