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
(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
(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