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