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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