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四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管理系统。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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