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