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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