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