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