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
已有的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在纳管排放水污染物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有的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在纳管排放水污染物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