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