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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