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温州市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根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应当按时建设、改造完成,并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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