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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