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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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
第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
第四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
第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
第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
第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组...
第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
第十四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第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五条 需要将湿地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第十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湿地保护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七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八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九条 具备国家级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条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一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湿地公园设立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因保护利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名称变更、范围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六条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
第三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档案,保存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管理、研究等工作中获得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影响...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
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
环境...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时,应当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
第四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助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受困的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