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征求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