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对生态功能出现退化的湿地组织生态修复。因缺水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补水机制,根据湿地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补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