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生产设施;
(二)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三)违反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建设与湿地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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