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
(五)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六)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七)劝阻、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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