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档案,保存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管理、研究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湿地保护档案,除依法保密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