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评估结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评估结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