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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