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