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名称变更、范围调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批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