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因保护利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当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取消其省级湿地公园名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