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湿地公园设立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予以批复并命名。
除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命名外,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使用湿地公园名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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