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条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