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八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八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