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七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