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湿地保护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省重要湿地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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