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