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