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