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