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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