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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