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助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采取救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