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